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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網杭州6月30日電(記者韋慧、裘立華) 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海鹽縣糧食局原局長、黨委書記陸某某受賄一案。陸某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,並處沒收財產1.5萬元,贓款11萬元予以追繳,上交國庫。
  經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陸某某,1982年參加工作。出生農村的他從一般的鄉鎮幹部做起,一直到海鹽縣糧食局任局長、黨委書記。
  2002年,陸某某通過網絡聊天結識了江西籍女子陳某,兩人相談甚歡,此後一直通過手機、網絡等方式保持聯繫。在見過3次面之後,2010年5月,兩人正式確立為情人關係。
  2012年,陳某從江西來到海鹽縣,陸某某幫助其解決了住宿等問題,並將她安排在方某的公司工作。聚到一起後,兩人相處得並不融洽。2012年底,因為名分問題和不適應海鹽的生活,陳某選擇回老家。
  方某得知陳某要回老家,給她送去了一萬元,希望陸某某為自己公司的承建項目提供便利。陳某把收錢的經過告訴了陸某某,並想要把錢退還方某,但陸某某卻要她收下這筆錢。
  陳某回到老家後,以要開店、買房等為由,陸續向陸某某索要錢款,但陸某某卻拿不出那麼多錢。2013年8月,陸某某授意方某送陳某10萬元買房。幾天后,方某將10萬元匯入陳某賬戶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陸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、收受他人賄賂款11萬元,併為他人謀利,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,結合其自首、退贓、當庭認罪等表現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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